(2014)涿民初字第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正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950号原告石正,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石永生,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永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杨金水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