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齐卫民与王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卫民;王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聊东执字第1222-4号 申请执行人齐卫民,市民。 被执行人王敏,市民。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敏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王敏名下的鲁P×××××号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1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敏名下的鲁P×××××号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