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齐卫民与王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卫民;王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聊东执字第1222-4号 申请执行人齐卫民,市民。 被执行人王敏,市民。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敏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王敏名下的鲁P×××××号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1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敏名下的鲁P×××××号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