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秀芸与张华辉、吴兴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芸,吴兴容,张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芸。被执行人吴兴容。被执行人张华辉。申请执行人张秀芸与被执行人张华辉、吴兴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秀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兴容、张华辉给付赔偿款22659.01元。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华辉父亲张云全代张华辉履行3000元后,被执行人张华辉与申请执行人张秀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秀芸同意被执行人张华辉从2015年4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至付清为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吴兴容现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芸本次申请执行赔偿款22659.01元。现执行到位3000元,被执行人吴兴容、张华辉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秀芸赔偿款19659.01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华辉、吴兴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