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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7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品艺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品艺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78号原告: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南侧38号和园小区2幢21302室。法定代表人:于风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品艺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水厂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A馆二楼北厅2E-018号。法定代表人:高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品艺园文化演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黄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5.5元。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