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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清华犯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清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2号罪犯吴清华(绰号坏脑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美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清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吴清华于2012年8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吴清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清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清华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吴清华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已从减刑幅度中相应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清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扬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