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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玲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