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与丰都县包鸾镇人民政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丰都县包鸾镇人民政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256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4192-7。负责人谭方林,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德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包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包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元伟,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丰都县包鸾镇人民政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秦大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