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某、陈某诉李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李某,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高某,男,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原告陈某,女,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住址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被告曹某,女,住址同被告上。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某、陈某诉被告李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陈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陈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陈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