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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某、陈某诉李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李某,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高某,男,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原告陈某,女,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住址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被告曹某,女,住址同被告上。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某、陈某诉被告李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陈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陈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陈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