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匡怀卿与朱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怀卿,朱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21号申请人匡怀卿,农民。被申请人朱桢,农民,朱本县甘棠镇石塘边村老屋村民组。申请人匡怀卿与被申请人朱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匡怀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桢所有的湘K×××××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匡怀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桢所有的湘K×××××小型汽车,该车交由交警二中队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