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梅与被告吴正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梅,吴正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孙永梅,女。被告吴正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梅与被告吴正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正银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永梅负担。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