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5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林茜与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茜,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5743号申请执行人何林茜,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宋彩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1。本院在执行何林茜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9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彩霞、刘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彩霞、刘贵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宋彩霞当庭偿还申请人何林茜借款本金1万元;二、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万元,由被执行人宋彩霞于2015年2月11日偿还1万元;三、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由被执行人宋彩霞从2015年3月30日开始于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何林茜3000元,直至上述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宋彩霞承担。本案现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