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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郝玉英申请执行郝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英,郝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954号申请执行人郝玉英,女,汉族,45岁,个体,东胜人。被执行人郝有娥,女,44岁,汉族,个体,东胜人。申请执行人郝玉英与被执行人郝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