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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朗御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苏州中朗御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9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袁中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飞,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朗御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滨河路425号5F。法定代表人倪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怀玉,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朗御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佩吉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小飞,被告苏州中朗御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怀玉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中朗御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盖威高分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武佩吉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