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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席庆海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庆海,黑龙江龙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席庆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市。法定代表人:刘英志,男,职务:董事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7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4)第7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卜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