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高长艳与被执行人张忠利民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艳,张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高长艳,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忠利,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长艳与被执行人张忠利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忠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长艳借款4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执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47000元,故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兴民三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汝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