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赵海涛、杨春英、赵云涛、周文菊、赵海明、郑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赵海涛,杨春英,赵云涛,周文菊,赵海明,郑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负责人尹兆禄,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建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涛。被告杨春英。被告赵云涛。被告周文菊。被告赵海明。被告郑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赵海涛、杨春英、赵云涛、周文菊、赵海明、郑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以被告已全部还请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