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建江与刘改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剩余75元本院退还原告李某某;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李某某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