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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男,200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理人赵颜霞(系原告王某母亲),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峰(系原告王某父亲),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赵颜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