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莉与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莉,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闫莉。被执行人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2号路。法定代表人范榆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00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00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闫莉经济补偿金480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620元,合计48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万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