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孟忠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忠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29号罪犯孟忠海,河北省阜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作出(1998)保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忠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孟忠海及同案被告人孟忠山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1998)冀刑一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忠海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