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宏峰诉被告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峰,李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13号原告薛宏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小明,又名李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峰诉被告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宏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