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某。被告鲁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鲁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