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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王某。被告鲁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鲁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