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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宜兴市鼎威封头有限公司与杭州美亚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鼎威封头有限公司,杭州美亚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宜兴市鼎威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连芬。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杭州美亚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鼎威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亚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鼎威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宜兴市鼎威封头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16.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