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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普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孟祥全,青州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