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贺春连与黄延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某某1,子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其已将本次交通事故索赔提起了劳动仲裁,故原告驾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