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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85号原告王某。被告尹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