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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奎宝诉被告贺秉华合同纠纷冻结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奎宝,贺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马奎宝,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贺秉华,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奎宝诉被告贺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贺秉华在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贺秉华在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