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奎宝诉被告贺秉华合同纠纷冻结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奎宝,贺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马奎宝,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贺秉华,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奎宝诉被告贺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贺秉华在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贺秉华在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