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外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海盐惠得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盐惠得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外初字第50号原告: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乍王线虹霓段158号。法定代表人:颜国基。委托代理人:潘旦,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惠得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庄村。法定代表人:汤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惠得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嘉兴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金良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