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辖终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周飞与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周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长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飞,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上诉人无锡纽曼泰克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泰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之时,两个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妞曼泰克公司的住所地为长江南路,该路段在无锡市新区范围内,属该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仞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纽曼泰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纽曼泰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周飞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明确表述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无锡市南长区永和路6号君来广场1211室,故本案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飞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纽曼泰克公司的住所地为无锡新区长江南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类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纽曼,纽曼泰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无锡新区长江南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纽曼泰克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