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00号原告:姜某,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子女均由我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原告姜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3页,证明被告身份及原、被告子女情况。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姜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姜某丙。由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有吸毒史。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陈某被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发现有吸食冰毒行为,并被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原告所举证据,原、被告相应陈述及本院调查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被发现有吸食冰毒的行为,从此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电话告知本庭其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由其抚养两个子女,被告电话亦告知本庭其同意,鉴于被告有吸毒史,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两个子女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更为有利。诉讼中原告表示愿意自行负担子女抚育费,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姜宁雪、长子姜雪亮均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其自行负担,被告探望其子女时,原告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家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