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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兴山与曹刚、贺海连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山,曹刚,贺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1373号申请���行人曹兴山,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曹刚,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贺海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09103444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曹兴山与被执行人曹刚、贺海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板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晓青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