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尹红岩申请执行李博、郑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岩,李博,郑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尹红岩,女。被执行人李博,男。被执行人郑春艳,女。本院在执行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尹红岩与被执行人李博、郑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0725元整。因被执行人李博、郑春艳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耿 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