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海碰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482号罪犯王海碰,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81661.4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王海碰,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碰自2012年10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达标分16分,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王海碰原判并处罚金5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81661.46元。本院审理期间,该犯的亲属已代为缴清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在判决时已退清。还查明,罪犯王海碰的父亲王文树与执行机关漳州监狱订立了帮教协议,同意在假释期间对该犯进行帮教,经审前调查,其户籍地安溪县司法局出具了安司矫评估(2015)04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安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海碰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海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刘红星审判员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黄溢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