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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树秀青、侯荣方等与齐立卡、石家庄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树秀青,侯荣方,侯荣艳,齐立卡,石家庄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树秀青。委托代理人侯荣方,男,系树秀青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荣方。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荣艳。委托代理人侯荣方,男,系侯荣艳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立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兆通西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瑞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二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树秀青、侯荣方、侯荣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审 判 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