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罪犯苏恒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83号罪犯苏恒,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7年8月22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1年5月、2013年8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苏恒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苏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6个积极,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假释罪犯征求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苏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苏恒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苏恒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恒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