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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道明与罗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明,罗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63号申请人李道明,男,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申请人罗建洪,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明与被告罗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道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罗建洪的工程款3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工程款3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御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