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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再荣与利川市玉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昌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荣,利川市玉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昌权,李先成,熊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62号原告杨再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玉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团堡客运站(晒田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8093764-5。法定代表人徐忠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昌权,农民。被告李先成,农民。被告熊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荣诉被告利川市玉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昌权、李先成、熊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再荣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再荣承担。审 判 长  郑兴才审 判 员  肖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