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声明与柳华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声明,柳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曾声明,教师。被执行人柳华荣,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曾声明于2014年12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柳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华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曾声明偿还借款13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8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华荣银行存款133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