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力国票据诈骗罪,王力国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805号罪犯王力国,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潍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力国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规守纪,劳动努力肯干,学习认真,卫生较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于2014年2月9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0月10日获得嘉奖奖励二次,余刑四年零十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力国准予减刑八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