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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株洲电力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株洲大汉房地产公司工程师,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杨纲,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曾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4508元,上诉人曾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