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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唐氏药业有限公司万寿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唐氏药业有限公司万寿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01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唐氏药业有限公司万寿路店,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万寿二村第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唐氏药业有限公司万寿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鎏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胡鎏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回对被告重庆唐氏药业有限公司万寿路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胡鎏亮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