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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佼佼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东莞市佼佼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南正大路。法定代表人:洪广勤。委托代理人:刘福来,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佼佼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聚园二路。法定代表人:田颖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佼佼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908.5元,由原告家成家具企业(惠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