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余斌与胡大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胡大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余斌。被执行人:胡大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胡大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大保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大保在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大保在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