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炜闳与杨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普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应赔偿申请人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048元,并承但案件受理费6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6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