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汪大颍与普陀区运输公司货运一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颍,普陀区运输公司货运一部,陈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汪大颍,女。被告普陀区运输公司货运一部。被告陈林,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颍与被告普陀区运输公司货运一部、陈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大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