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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邓德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祥,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邓德祥,男,汉族。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祥与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邓德祥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