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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秦庆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秦庆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南路实验小学对面。负责人:冯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庆礼,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被告秦庆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