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城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文学与辛颂旗、XX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学,辛颂旗,XX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杨文学,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被告:辛颂旗,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5日。被告:XX敬,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日。原告杨文学诉被告辛颂旗、XX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辛颂旗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2月10日原告杨文学以起诉缺乏考虑,稍有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文学承担。审判员 杜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