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立民申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陇县南道巷中学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艳萍,陇县南道巷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申字第00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艳萍,女。委托代理人:杨增友,男,系杨艳萍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陇县南道巷中学。住所地:陕西省陇县城关镇南道巷**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昌,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韦剑锋,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艳萍因与被申请人陇县南道巷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艳萍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续签订了无期限的口头合同,客观真实,对该事实原审未予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未依法办案,对申请人要求法院调取(2012)陇民初字第00166号案件调解笔录的申请未予准许属程序违法。(三)原审适用《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再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杨艳萍与被申请人陇县南道巷中学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学校打字室承包合同》,明确经营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元月30日前为两年,期满终止合同。本案起诉时,该合同履行已经到期,是否续签合同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申请人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已续签了口头合同,对该主张,因其在原审中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申请人坚决否认,原审对口头合同未予认定,符合证据规则,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杨艳萍称其在原审中申请法官调取有关材料而未得到许可,因该申请内容并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原审未予许可亦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称原审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主张,因该条一款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要求,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适用该条亦无不妥,故其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杨艳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艳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