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非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江金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非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执行人江金富。申请执行人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甬仑行十决字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江金富罚款20148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仑执非字第2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璐瑶 搜索“”